法規修正日期:115-08-05
更新日期:115-08-05
分類:校自學學士
發布單位:教務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自學學士學位設置準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自學學士學位設置準則 113 年 6 月 14 日 112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 年 10 月 3 日 113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2、3、4 條 113 年 12 月 26 日 11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2、3、6 條 114 年 1 月 20 日臺教高(二)字第 1130136405 號函備查 114 年 9 月 26 日 114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14 年 10 月 15 日臺教高(二)字第 114010744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多元探索、跨域學習及適性發展,延伸自主學習機 制至學士學位,特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自學學士學位設置準 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校自學,係指學生於符合校內推動之微學程、學分學 程或跨域學程等規定下自行組合課程修讀。俟學生修畢校方規定 之課程及學分,並符合校自學學士學位畢業條件後,由校方授予 校自學學士學位(以下簡稱本學位)。 第三條 本學位主責單位為跨院學程推展辦公室(以下簡稱跨院辦公室), 由跨院辦公室設置學位委員會,討論及議決課程規劃相關事項, 並審查學生所提之「校自學學士學位計畫書」。 前項學位委員會由跨院辦公室主管召集至少五位本校專任教師組 成,必要時得另行籌組小組協助審查計畫書。 第四條 學生申請修讀本學位規定如下: 一、學士班學生於修讀滿一學期後得申請修讀。 二、申請修讀學生應修畢非所屬學系主責之微學程、學分學程或 跨域學程至少二門課程後,依跨院辦公室公告受理日期提交 「校自學學士學位計畫書」,由學位委員會核准學生以雙主 修形式修讀本學位,並為其擇定相關領域之專屬導師。 三、前款計畫書應載明學習目標及課程規劃等事項,其中課程規劃應 包含自行組合課程至少五十學分,其類型得為:本校五個微學 程/學分學程、或二個跨域學程、或一個跨域學程搭配二個微學 程/學分學程。本學位並開放學生自行提案建立微學程,經學位 委員會、跨院辦公室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 修習。 四、修讀不同微學程、學分學程或跨域學程之相同科目,不得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自學學士學位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跨院學程推展辦公室(以下簡稱跨院辦 公室)為執行本校校自學學士學位之審查作業,組成校自學學士學位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本校校自學學士學位設置準則及本校校校自學學士學位 修業規章,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組成委員至少5人,委員資格及任期如下所列: 一、跨院辦公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或指派代理人擔任之。 二、本委員會由跨院辦公室主管召集本校專任教師組成,委員任期二年,得 連任。 三、委員於學期中因退休、離職、休假研究、研究進修或留職停薪等因素無 法繼續擔任,有異動時,由跨院辦公室主管另行找尋候補委員,以補足 所遺任期為限。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查學生提具之修讀校自學學士學位計畫書。 二、審定學生申請修讀領域名稱。 三、審查學生修讀校自學學士學位畢業資格。 四、其他依規定應提本委員會審查之事項。 第四條 學生計畫之審查機制及組成: 一、學生需先經學習規劃辦公室之規劃師面談後,提出申請,由本委員會召 開初審會議。 二、本委員會依據學生申請資料所屬領域,由委員互推主審委員 1 名,並由 主審委員邀請至少 2 位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實質審查。 三、本委員會召開複審會議,確認最後結果。 第五條 本委員會審查學生提具之修讀校自學學士學位計畫書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學生學習動機與目標之明確性。 二、課程規劃與學習目標之一致性。 三、修讀領域名稱之合宜性。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召開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且經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必要時,得請學生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跨院辦公室指導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自學學士學位修業規章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自學學士學位修業規章 114年2月6-10日113學年度第2次校自學學士學位委員會訂定 114年4月7日113學年度第3次院學程推展辦公室課程委員會通過 114年5月12日113 學年度第3次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 114年9月2日114學年第1次校自學學士學位委員會修正 114年10月22日114學年度第1次院學程推展辦公室課程委員會通過 114年11月12日114學年度第1次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 114年11月4日114學年度第3次校自學學士學位委員會通過 115年1月21日114學年度第1次跨院學程推展辦公室課程委員會通訊通過 115年5月14日114學年度第4次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本校校自學學士學位(以下簡稱本學位)依本校學位設置準則第四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章。 第二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於修讀滿一學期後得依公告期限提出申請雙主修本學 位,每位學生以核准雙主修一個校自學學士學位為限。 第三條 核准修讀本學位人數,每學年以不超過本校學士班二年級人數百分之二 為原則。 第四條 申請修讀本學位之學生,應修畢非所屬學系主責之微學程、學分學程或 跨域學程至少二門課程後,於公告期限內提具「校自學學士學位計畫書」 送交跨院學程推展辦公室(以下簡稱跨院辦公室),由跨院辦公室提請 學位委員會審查計畫書。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生及所屬學系,並副知教 務處。 前項學位委員會,由跨院辦公室主管召集至少五位本校專任教師組成; 其中跨院辦公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或指派代理人擔任之。學位 委員會之審查及運作方式另定之。 如有必要時,跨院辦公室主管得另行籌組小組協助審查計畫書。 第五條 學生提具之「校自學學士學位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依本校校自學學士學 位設置準則辦理。 一、核准雙主修本學位之學生,自行組合之課程不得同時認列為兩學位 之畢業學分。規劃中修讀之跨域學程,不得兼充為原所屬學系之第 二專長模組課程(跨域專長)。 二、課程規劃修讀之微學程、學分學程、跨域學程內之課程,與所屬學 系之應修課程及學分相同者,由開設微學程、學分學程、跨域學程 之教學單位指定相關課程補足。 三、前項規劃修讀之各微學程、學分學程、跨域學程之課程及學分相同 者,應另修習開設微學程、學分學程、跨域學程之教學單位所開設